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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

发布时间:2024-12-22 13:47:27 影响了: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篇一:寺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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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管理制度V1.0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景区寺庙的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协作,树立景区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景区寺庙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与寺庙工作对接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岗位职责

景区经理对景区寺庙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

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寺庙管理人员定期盘点交接香火、功德箱、功德薄等收入;

寺庙管理员负责寺庙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对寺庙范围内的财物安全及游客秩序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景区管理者沟通汇报;

景区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应尽力配合寺庙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寺庙收入统计交接程序

寺庙内的香火收入管理,与公司制定的出入库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相匹配,香火的采买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制度,由寺庙管理员提出采购申请,经景区经理同意并上报公司采购部门统一采购,由景区库管人员及时办理出入库相关手续。香火收入由寺庙管理员收取,定期与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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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进行交接入账(交接时间以每半月为准,亦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由财务部门及时沟通确定时间);

(转 载于: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网: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寺庙的功德箱,寺庙管理员和景区指定的专人各保管一把钥匙,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启,其收入一般每月收取一次为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由财务部确定,法定长假等收入高峰期,可根据情况及时收入并交接入账;

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游客确认无误后署名,每月由财务部与寺庙管理员进行交接入账。

第五条 香火库存管理

寺庙管理员与库房管理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香火库存量的盘点核对,确保香火收入账目与库存香火数量一致。

第六条 游客秩序维护

寺庙管理员有义务协助景区相关工作人员,对游客秩序进行协调帮助。

第七条 巡视巡检

寺庙管理员应及时对寺庙周围环境进行巡视巡检,发现建筑损坏或物资器材损毁及时上报。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相关条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随时完善更正。

第九条 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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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寺庙管理员有责任提醒景区及公司领导对功德箱内收入进行盘点,若因其工作失职造成被盗等损失的,按照最近三个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景区经理和当事人相应工资,景区经理与寺庙管理员各负担50%的经济责任。

(二)未按相关规定私自开启功德箱,按照最近三个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当事人相应工资。

(三)未定期盘点香火库存,造成香火库存与收入账目发生混乱或差额的,寺庙管理员和库房管理员各负担50%的经济责任。

(四)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至少每月与公司财务部门交接核对,如发现私自操作或遭游客相关举报贪污,则扣除当事人与该笔功德款相应的工资。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篇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前言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

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职工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征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三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篇三:寺院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1、仓库管理员须深信因果,了知此岗位责任,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商品、结缘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

2、所有到库商品必须即时验收,出具入库手续。

3、所有商品的存放要有条理,分类保管,库房保持干净、整洁。

4、流通处所领商品必须凭领料单出库。

5、所有结缘商品必须凭手续支取,手续要有师父签字方可生效。

6、所有的常住物品要登记造册,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则由保管或使用人签字;凡所有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单等,也须清点登记,包括寺庙内的一个凳子,一张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保管得当。

7、仓库物资账要规范明了,每月定时盘点,做好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

8、耗用品的领取也须凭规范手续。

9、如需增补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须事先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

10、如结缘商品要出售的,当先经师父签字批准,到财务室交钱

后,凭交款单到仓库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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