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外一方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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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外一方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篇一:干部调京,在哪里可以开接收函
篇一:《单位接收函》(需在京落户)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我单位同意接收从 (国家)留学回国人员姓
名:,身
份证号码: ,性别:;婚姻状况:;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到我单位就职,并已/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协助办理有关就业报到证/
落户北京的手续。
该留学回国人员
现国内户口登记地址
为: ,所管辖公安派出所
为:。(出国时已注销
国内户籍的,须在
地址栏注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辖地公安派出所注销)。
拟落户北京户籍地
址为:
拟落户北京户籍登记机关为:派出所
(注:请填写单位
集体户口、个人房产、直系亲属房产户籍地址或用人单位指定人才
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地址,如不能提供上述落户地址,则不能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兹保证以上信息真
实、有效,因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伪造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带来的损失由本人和
本单位承担。
留学回国人员签字:
单位名称: 经办人:
(盖人事章) 联系电话:
无人事章可盖单位
公章
(此函有效期60
天) 年 月 日
篇二:干部夫妻分居调京办理程序new
干部
夫妻分居调京办理程序
(2009年6月)
一、确定符合调京条件
1、双方档案里要有
统分报到证(通知书);
2、京外方档案里要
有转正定级表(没有需到原单位补填,审批单位要和报到证上的一致,档案在人才的还需人
才盖章);
3、在京方向所在单
位出具京外方统分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复印件。
4、符合下列调京条
件之一:(1)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2)夫妻双
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3)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详见《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
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内网干部人事信息栏目中本市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相关政策)。
二、申报程序
1、单位向人事处出
具“关于协助办理某某同志调京的函”,并附如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在a4纸上):
(1)结婚证书;
(2)双方身份证;
(3)双方学历、学位、职称证书;
(4)双方及随调人
员户口本、卡(婚姻项必须是已婚);
(5)有子女的“独
生子女”证书;
(6)京外方接收函
(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一般由在京局级单位出具;如不是局级单位,由具体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委托存档人才出具接收函;如存档人才为区县级人才,还需区县人力社保局出具接
收函)
(8)在京方报到证
复印件;
(9)京外方报到证、
转正定级表复印件;
(10《)干部调京审
批表》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诚信协议一份(在京方单位签字,盖章(出自:WwW.HNNscy.Com 博 文学习 网:京外一方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
(提前到人事处领表)
2、人事处向京外方
单位或人才出具商调函,调阅档案。 在京方凭商调函,商调京外方档案,同时需京外方单位
出具同意调出函及本人表现鉴定;如京外方存档在人才,还需人才出具同意调出函及本人表
现鉴定。
4、人事处网上初审,申报。
5、人事处到市人力
社保局申请报批(以市局名义出具申请函,提供所需纸质材料)。
6、人力社保局审批(在京方单位可随时从干部调动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审批状态)。
7、人事处到人力社
保局领取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8、在京方持商调函、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按照报到流程办理户口调京手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存本人档案1份)。
9、在京方人事部门
持京外方存档单位(人才)存档函到人事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篇三: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干部
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
申办材料:
1、拟解决夫妻两地
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
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企业认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
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
号)第二条第二款)
2、拟解决夫妻两地
分居的在京一方情况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依据: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
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
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3、拟解决夫妻两地
分居的京外一方情况证明材料:结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
调出函、同意接收函、本人档案、本人鉴定、近期体检表,如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独生
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在校学习证明或待业证明等。(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
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
二、三条,《关于解
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
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4、审批流程表:《干
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
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
第四条、《关于解决
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
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标准:申办人提交
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
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
[1997]106号)第
二条)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理权限
范围内的项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
第4号)第一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
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第一条第一款)
2、申办材料齐全、
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
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
3、京内一方受聘于
北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常驻户口,获得硕士及以上
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
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或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
干部;(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
4号)第一、二、三条)
在京一方受聘于高
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需
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其配偶系
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
或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或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
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或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
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
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
(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4、拟调京人员的档
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
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
二条第二款)
篇四: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
留学
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心:
我单位同意接收从 (国家)留学回国人员姓
名:,身
份证号码: ,性别:;婚姻状况:;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到我单位就职,并已/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协助办理有关就业报到证/
落户北京的手续。
该留学回国人员现
国内户口登记地址
为: ,所管辖公安派出所
为:。(出国时已注销
国内户籍的,须在
地址栏注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辖地公安派出所注销)。
拟落户北京户籍地
址为:
拟落户北京户籍登
记机关为:派出所
(注:请填写单位
集体户口、个人房产、直系亲属房产户籍地址或用人单位指定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地址,
如不能提供上述落户地址,则不能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因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伪造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带来的损失由本人和本单位承担。
留学回国人员签字:
单位名称: 经办人:
(盖人事章) 联系电话:
无人事章可盖单位
公章
(此函有效期60
天) 年 月 日
篇五:解决北京夫妻两地分居户籍调入工作流程
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
案工作指南
一、政策适用范围
委机关各部门、直
属在京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
况的在职人员(为
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一)京内方达到
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
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
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中央国家机关(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 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
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
35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
员。
京外一方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篇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最新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一、政策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积极配合做好调动人员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人员进京审批材料、进京调函、从京外调入人员关系调转手续(包括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四、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人员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按两类形式办理:京外一方系社会在职人员(含现暂无工作单位,但档案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和职业中介机构存放,涉及工作关系转接、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接续的流动人员)的,按“工作调动”办理;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系指
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
(一)需审核材料
1、在京一方
(1)常住户口卡、岗位类别(干部或工勤岗位)和职工关系证明(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等视情况任选其一);
(2)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获奖证书等。
2、京外一方
(1)常住户口卡(含首页和本人页,若为单位集体户,不能提供首页的,可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按社会在职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三类甄别。属于社会在职人员的,应审核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请审核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供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农业人口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勿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3、随迁子女
系独生子女的,应审核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还须审核《二胎准生证》。如涉及再婚情况,应审核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二)审核要点
1、对照有关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注意核清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2、审核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附表3)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五、申报材料
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报送人员进京材料。
(一)上报材料
1、京外一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2、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和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X X X同志户口迁京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职工关系和岗位类别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相关证明材料。系农业人口的,已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不在另附材料;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材料申报,应严格按照人员类别和办理形式进行。
2、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京内方现任职务、职称;二是简要介绍拟调人及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是说明在京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情况。
3、报送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4、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京外一方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篇三:朝阳人才同意接收函
同意接收函
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
等名同志已被我公司聘用,我公司同意管理其人事档案关系,并将其档案关系存入我公司单位户内,请协助办理其档案关系转入。我公司存档编号:
同志原存档单位名称:
××××公司
××公司(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以上加重部分是必要的内容。